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无论是较原237号令还是6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都有很大幅度的修订,不仅是个别用词或是定义上的微调,更对管理理念和今后监管重点有了方向上的明确和定位。
一、修订背景及修订主要内容
这部分内容不属于本文主要部分,但鉴于文章的完整性,还是需要加入这部分框架,读者可以移步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3873245/index.html)查阅。
二、从《办法》中感受到的利好
(一)海关企业信用再次认证间隔延长
第十九条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这点利好显而易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纷纷拍手叫好。但跨度长容易使人产生倦怠感,企业日常管控非但不能放松,还得加强合规管控,定期自查,按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暂未出台)自我约束。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因违规(发生《办法》第二十二条)调整为失信企业的或者下调为常规企业(《办法》中未有述及,具体标准视单项标准而定)的,海关企业信用可以随时启动等级复核机制。
(二)建立修复机制
第七条海关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修复机制实施的对象为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信用修复的进出口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如不申请信用修复或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则需要持续在两年内未发生应被认定为失信情形的,海关才能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三)明确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