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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

2014年07月07日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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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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