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用统一的保函格式整合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和征税要素多种担保模式,担保业务共用保函额度,届时,将会实现企业用一份保函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这是企业享受提升贸易便利化举措的又一项改革红利!
1、征税要素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注意!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不在此次海关税款担保模式改革范围内!
2、本公告也可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这些业务有哪些?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小结:2021年12月1日起,凭保函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的,须使用2021年附件格式担保文书,此前已备案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