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司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已经对这批货物进行过查验,但又告知还需复验,因为比较着急通关,既然已经对我司货物查验过为什么还需复验?是否合理?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2、我司对国外销售软件,软件在网上可以直接下载,据说这种情况不需要向海关做报关,想求证是否属实?但如果不需要报关,那我如何收汇?
答:不需报关。如何收汇请您参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八条: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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