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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2月24日08:57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经营、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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