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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解读|出口化肥法定检验目录调整(2021年第81号公告)

2021年10月18日15:23 

海关解读|出口化肥法定检验目录调整(2021年第81号公告),20211015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进出口报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10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1011

出口化肥法定检验

海关监管条件“A”是指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B”是指出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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