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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4年07月01日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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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自20147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海关总署将自71日起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1)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见附件2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三、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一)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发生降级;

(二)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情节严重的。

四、《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格式(见附件4)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二)包含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为23位字符,仅可使用数字或字母,由下列号码组成:

1.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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