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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2015年06月19日14: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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