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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分单出证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2015年08月06日10:01 

为有效促进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切实加快进口食品化妆品通检速度,自2015年8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或其代理人可自愿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同一报检批进口货物实施分单出证:

一、申请分单出证的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应建立良好的产品追溯及召回体系,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

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应在出证前提供正确完整的货物清单及其他检验检疫要求的资料。

二、分单原则:

1.进口食品:

同一报检号下,相同原产国、相同品牌、适用相同标准的货物,经合格性评定为合格的,优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

2.进口化妆品:

(1)对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同一报检号下,相同许可批准文件号的货物,经合格性评定为合格的,优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

(2)对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同一报检号下,相同名称、相同原产国、相同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的货物,经合格性评定为合格的,优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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