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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是如何做检务公开的?

2015年07月13日16:41 

从秘密到公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确立,司法公开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公开则成为例外。当然,这里的司法公开主要指审判公开,而作为审前程序的检务公开则是属于不同层面的话题,其本质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产生的政府义务。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时代潮流,但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在检务公开方面仍然持积极稳妥的态度。系统考察域外检务公开的立法与实践,对推进我国检务公开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英国
检务公开里的保守派

2000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信息自由法》。该法规定,公共机构拥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是应当公开的。《信息自由法》通过一个长长的清单(该法附表1)一一列出了适用该法的所有公共机构,超过500个,包括政府所有部门、各种立法机构(该法并未包括有自己法律的苏格兰)、军队、警察及很多其他组织的名称。

从理论上讲,英国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机构,应当适用《信息自由法》的规定。但《信息自由法》附表1并未列举检察机关(也未列举法院)。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信息自由法》还规定了一系列豁免信息(例外信息)。依该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共机构所持有的信息,如果涉及犯罪的调查、起诉以及与法律实施活动有关的信息等,公共机构没有义务回答是否拥有该信息。

在英国,尽管刑事起诉政策是可以公开的,但更多的是通过非正式渠道,诸如内部会议等,进行政策传达,而不公开。实践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真正运行的透明度,在实际上是零”。英国学者伦·黑格森一语道破天机:“在苏格兰,有关案件的信息在审判前可以公布多少,我们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以免对其形成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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