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海报关提醒出口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最近小编看到几票单子是这样申报的:
收发货人栏目申报为“贸易公司A”,生产销售单位栏目申报为“生产厂商B”,乍一看双抬头很正常啊!
但是,A、B间居然开具了增票!
也就是说,A向B采购了产品,A、B间是正常的内贸关系。
那么,这么申报就不对了!
因为: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其中: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那么,栏目名称调整了,它的含义有什么变化吗?
生产销售单位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么问题来了:生产厂商还需要在出口报关单里面出现吗?不出现会不会影响退税啊?
小编总结了下,生产厂商在出口报关单中主要有如下存在形式:
境内货源地
生产厂商的所在地即为境内货源地
规格型号栏
在“生产厂商”要素栏填制或者“其他”栏选填
生产销售单位
若为自产自销或者委托代理出口
备注栏
.......
另外,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虽然含义未发生任何变化,但在填制规范上有变化吗?
生产销售单位
发货单位
文章来源:海豚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