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外或港澳特区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动物的皮张类、毛类、骨蹄角、明胶、蚕茧、饲料用乳清粉、鱼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动物源性复合肥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出境食用性动物产品在食品卷中叙述)
(一)皮张类
指牛皮、马皮、驴皮、山羊皮、绵羊皮、猪皮、兔皮、麂皮、黄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獭皮、水貂皮、蓝狐皮、蟒皮、蛇皮、鸵鸟皮等生皮、盐干皮及盐湿皮。
(二)毛类
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黄狼尾毛、鬃刷制品、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绒、牦牛绒、驼绒、羽绒、鸭绒等;根据加工程度分为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
(三)骨蹄角及其产品类
指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动物角类,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等动物骨类,动物蹄壳、贝壳及其制品、龟板、玳瑁、明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