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将于3月28日(周一)晚18:00-18:30进行程序更新。更新期间系统停止运行。
特别注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为避免后续过卡、核扣出现错误,请相关企业在预录入软件选择制单模式时必须严格区分备案清单和报关单录入。
文章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