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是有关知识产权海关总担保的文件,其中附件3仓储处置费清单,填写说明第二条要求:上一年度未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章后的空白清单。问题是我司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是在2011年,但是实际支付仓储费是在2014年,这种情况是否要填写仓储费清单?
答:需要填写。不论是哪一年申请的扣留,只要是上一年度实际支付了仓储费的都要填写。贵司虽然在2011年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但是2014年支付了仓储费,所以按照要求需要填写该清单。
2、海关通知我司补缴税款,请问海关会发给我相关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第七十条规定: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3、从国外邮寄自用的音像制品,已经参考过海关总署161号令,其中该令第七条列明了音像制品可免税的数量,但还有一些问题想确认:
(1)邮寄进境含有第七条规定的四类音像制品中的两类或以上,但数量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是否全部予以免税?还是第七条所列明的四类音像制品中只能选择其一予以免税(例如,邮寄图书9本和2套DVD)?
(2)第七条是否只对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数量做限制,而对所邮寄的音像制品的价值不做限制?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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