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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知道少?解读赶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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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4-11-28 15:2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25号,以下简称“《信用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基础上重新制订。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表示,《分类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6年来,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海关业务改革的不断深化,《分类办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执法实践需要,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面,与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同时与国际海关接轨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分类办法》重新调整,赋予新的内涵。

问题一:《信用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理念是什么?

答:此次《信用暂行办法》制订的制度设计理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今年6月,国务院对外公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要求各部门、各领域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海关总署于广洲署长指出:“企业信用是企业做出来的,不是海关评出来的,海关只是客观反映市场认可度”。

因此,在《信用暂行办法》制订过程中,海关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守法守信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客观情况,科学、公平、公正地明确了认证企业(海关高信用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管理措施,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

二是充分体现与国际海关接轨要求。2005年6月,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WC0)第105/106次会议上签署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意向书。此次《信用暂行办法》充分融入了《标准框架》中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问题二、《信用暂行办法》如何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答:按照《信用暂行办法》规定,只要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不论规模大小和成立时间长短,都有资格申请成为高信用企业。对诚信守法企业,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一是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2万票(中西部5000票)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标准;

二是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1年的时间条件;

三是科学设立认定标准。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简单易行、实时动态的原则,改变《分类办法》中指标均为刚性、绝对数值的做法,给予企业一定的规范改进空间,同时考虑大小企业以及进出口业务量多少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值指标(如差错率、违法次数占比等)。

问题三、新修订的《信用暂行办法》是怎样体现中央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的?

答:在《信用暂行办法》制订过程中,我们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工作要求,着力简化程序,减少核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

一是海关总署不再对高信用企业的认定进行核准,放权给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

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关对企业信用认定的核准环节,除了认证企业(即AEO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认定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无需向海关申请;

三是大幅缩短信用认定办理时限。例如,高级认证企业评定时间仅需90日,办理时间较《分类办法》减少约3个月

问题四:《信用暂行办法》规定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那么《信用暂行办法》是如何与国际接轨的?

答:为了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使中国海关与国际海关发展要求相一致,我们将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制度与国际海关AEO制度融合,按照WCO所倡导的AEO制度的要求,借鉴国际海关AEO制度的先进做法,建立了企业认证制度,制定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状况、贸易安全等方面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明确了中国海关“认证企业”作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制度依据。

同时,借鉴国际海关通行做法,将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这样,中国海关将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海关进行AEO互认合作,使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够走向世界,享受签署国海关的通关优惠,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问题五:《信用暂行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在今年101日施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与上述行政法规保持有效衔接,《信用暂行办法》建立了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并建立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一)规定了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是AEO互认信息;

四是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是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二)规定了海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和时限。

《信用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三)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公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问题六:《信用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在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上如何与旧的《分类办法》相衔接?

答:

为充分保障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会制发公告,明确《分类办法》的A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3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

A
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

B
类企业将直接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

C
类和D类企业将由海关按照《信用暂行办法》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问题七:《信用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主要有什么区别?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高级认证企业?

答:《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等5类标准,其中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有1832项,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有1829项。

相比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主要是减少了在内部控制、贸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一般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基本要求,享受中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而高级认证企业则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较高要求,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的企业,除享受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外,还可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

上述《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一般信用企业按照《信用暂行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哪个标准的,就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进行相应的认证。

当然,如果企业经评估发现,本身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形,也可以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规范、完善,待达到标准要求后,再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问题八、在《信用暂行办法》制订过程中,海关是否征求了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答:在《信用暂行办法》制定中,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了中国报关协会及各地方协会、有关进出口企业、中介机构以及信用评级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高度关注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新型业态企业的意见情况。

实地到深圳一达通公司、上海春宇公司以及青岛新华锦等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调研,采取举办企业座谈会、发放调研问卷等多种方式,充分吸收企业合理诉求、意见,制定了较为科学和符合实际的信用评价标准。

比如:考虑到综合外贸服务类企业小型侵权案件易发、轻微违规次数较多的特点,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般违规案件来处理;将违法案件的绝对值标准,改为按照违规次数和报关单量比例的相对值标准;将信用认定标准区分为刚性和弹性标准,给予轻微违法企业规范改进的机会和空间。

问题九:海关准备采取那些措施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尽快熟悉《信用暂行办法》

答:为了保障《信用暂行办法》顺利实施,让广大进出口企业了解、熟悉《信用暂行办法》并尽快受益,海关总署将组织全国各关,从今年11月份起,通过企业宣讲、在线访谈、12360、网络、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进行系列推广宣传。

通过宣传,提高企业对海关信用管理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及参与度,让企业切身感受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同时,我们还意识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绝不是海关一家的事情,它还需要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接下来,海关也会通过会议、走访等形式,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口岸管理部门等宣传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在相关部门间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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