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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海关总署加贸司司长张皖生解读《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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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4-11-03 11:15:00

此次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制订的准绳是尊重贸易实际。

加工贸易内销审价按实际成交价格审价。

仓储费不再计入完税价格里。

以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备案单耗即将改为生产单耗。

 

2014年2月1日,《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将为加工贸易企业带来哪些利好,请听海关总署加贸司司长张皖生的解读。

 

 

《中国海关》:制订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的准绳是什么?

 

张皖生:尊重贸易实际,和国际的WTO估价协议一致。


在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实施以前,我国加工贸易的内销货物是用一般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办法来审定。而一般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办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订的。一开始,加工贸易内销的量不大,所以有些简单的问题就通过一般贸易完税价格的个别条款予以特殊处理,并制订了一些特殊的审价条款。比如在211号署令之前的第148号令中就有一个特殊货物的审价,加工贸易就作为一个特殊情况放到这里面去处理了。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般贸易货物和加工贸易内销货物有些本质的差异。比如,一般贸易的完税价格是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来进行处理,它是包括运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的组合。但是加工贸易生产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也不存在海运费等,直接就在中国境内销售了。这就对海关进行价格评估造成了困难、产生了误导。如果海关关员按加工贸易内销的实际成交情况估价,价格就显得低;如果海关关员按海关的评估指数估价,这个价格就得抬高,企业又不愿意。所以,企业会报怨海关执法随意、有些估价久拖不决。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遵循WTO的基本原则——尊重贸易实际,尊重贸易实际是贸易便利化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不尊重贸易实际,就谈不上贸易便利化;所以我们在制订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之初,就把思想统一到这个认识上来,然后才开始调研、起草、再调研、再修订……

《中国海关》:尊重贸易实际,在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中最主要的体现是什么?

张皖生: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按成交价格审价。成交价格是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中最基本的定义,是制订这个办法必须统一的思想前提。

WTO中的估价协议明确规定,完税价格就是货物的成交价格。而成交价格就是货物的实付和应付价格。也就是说,我买这个货花了多少钱你就应该按多少钱来计算,而不能按照你的评估价格来算。

各国在估价实践过程中,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按成交价格进行修订。但是,各国对成交价格的定义不一样。中国是CIF,即到岸价格。美国是FOB,即离岸价格。这就说明成交价格只要是实际价格,是实付还是应付,形式无所谓。据此,我们认为,加工贸易的内销货物本身也有成交价格,它也是实付和应付价格,只不过它的实付、应付发生在境内,它没有海上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这样,我们制订办法人员的思想就统一到成交价格这一国际通用规则上了。

思想统一后,制订办法的过程中就按成交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处理了。比如,保税区内和保税区外企业怎么征税,各类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里分别怎么征税,残次品怎么征税,边角料怎么征税……全都是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来的。

《中国海关》:具体到某一加工贸易企业,又是如何处理的?

张皖生:还是按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加工贸易企业在执行一个加工周期一年的合同时,要不断地进口料件。有的企业在一年中要产生二三十万票报关单。当企业内销时,有些料件的进口批次可能无法一一对应,这时,海关就按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中的第四条来办,也就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简单地说,就是成交价格总和下所有报关单的平均价,即合同价。

在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出台前,海关也基本是按这个思路去操作的。但那时,这种操作没有像现在这样以法律政策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当海关关员尊重贸易实际的时候,他们就给企业算一个平均价格;如果关员谨慎一点,就可能按企业合同中高的价格去算,所以企业就认为关员的自由裁量权大。现在,我们把这种长期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上的突破把它规定下来了,关员的权力就有了制度的依循。

《中国海关》:具体到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第五小条“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中“合理方法”是不是就是给海关关员的自由裁量权?海关关员在使用的时候应该如何掌握这个度?

张皖生:不是。这只是一个顺序的使用问题。国际海关估价有六种方法。六种方法是要求按顺序使用的,需要一条一条地去适用。那么每条是否采用,是要通过磋商来完成的。

第一条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相当于射击打中的十环,是最完美的一种结果。如果对海关对企业的成交价格有疑义,如一种货品本应该售价100元,结果50元就卖给对方了,然后又通过利润返给对方50元,等于是间接支付,这类行为超过了正常的范围,违反了相关定义,企业的这种成交价格海关就不认同。也就是《办法》第十三条,当“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本办法第四至十二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先是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定价,相当于九环,非常接近十环。相同货物就是同一国家、同一工厂生产的货物;如果相同货物也不适合,那就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就是相同地区生产的,物理上可以相互替代的,类似货物又可理解为相当于八环,总之,估价是尽量向十环集中的;如果类似货物找不到,那就用倒扣价格,倒扣价格就是找已经进口到国内的产品,把它的相关费用扣掉,然后倒扣到它进口时的价格;如果认为这个价格我们磋商还不行,那就用计算价格,即是把生产这个产品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产品运到码头的运输费、保险费等,以及和它同等级或者同种类产品的利润等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如果这样计算还不行,那就只能用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了。

所以,海关关员不会一上来就“以合理方法”估定价格,而是要先按以上程序办,这也是国际通用的规则、标准和程序。所以,这里不存在企业想象中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走到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这一步问题就能解决了。计算价格的办法,原来还没有使用过,我们也很想在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实践中,检验这一做法,这也是我们在制订办法中的又一个创新和突破。企业在中国境内,这是可以做到的。

这里我想告诉企业,海关对企业的估价,有一套很严谨的流程和规范的,它不因为企业不知道、不了解而存在随意性。

《中国海关》:在国家机关300多个党支部中,海关加贸系统的“倾听工作法”入选了国家机关党支部工作法的前10名。那么,在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制订过程中,我们倾听了企业的哪些意见?又是怎样解决的?

张皖生:就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来说,我们解决了企业长期强烈反映的仓储费问题,具体落实在第十一条中。在办法制订以前,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料件进入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仓库后,内销时要把仓储的费用计入到完税价格里面去。而海关法和关税条例都明确规定,起卸点以前的费用才计算到完税价格中,这与CIF是一致的。但是,仓储费是到岸以后才发生的费用,把这个费用也计入完税价格里面去,与《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不符,与上位法相抵触。

对于这一点企业也很困惑。因为其不仅和有关立法精神不符,也违反了企业的经营规律。因为企业在区内已经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了,即已经交了仓储增值税了,如果再计入完税价格就等于双重征税,这是不对的。

所以,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也就是说,不再将仓储费计入完税价格里。

我国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12个、保税物流中心25个、保税仓库800多个、出口监管仓120多个,它们都具有仓储功能,新办法给企业省了很多钱。

给企业减了负,企业的贸易量就能上来,我国的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就像入世后,减了税,税收反而迅速上升,很快从几百亿升到上千亿上万亿。所以,我们在管理理念上不要算小账,这也是海关管理理念上的大突破。

《中国海关》: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利好消息?

张皖生:比如拍卖价格。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中,把拍卖价格也放到成交价格里面去,明确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因为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很多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这些边角料等的处理经常在加工贸易行业中出现问题。现在,我们在上海、江苏搞了两个边角料的拍卖市场,把国内、国际上的价格都在LED屏上显示出来。使企业全面了解了边角料的实际价格。据统计,南京关区拍卖的边角料价格普遍提高了24%,那么,它的税收也就提高了24%。

这样,关于边角料就少了很多人为的干涉,企业增收,政府增税。既是廉政措施,又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拍卖价格真正市场化了,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海关》: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中还有哪些亮点吗?

张皖生司长:亮点很多。比如前面提到的第十三条,这一条中明确,如果不能按以上四至十二条规定明确,就要依次按下面的规定做。这个依次,还要有海关与企业的磋商,其基本原则也是WTO的第七条海关估价协议的基本原则。所以,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的框架、精髓就是WTO的估价协议。它一个是尊重贸易实际,尊重成交价格、按照顺序估价,同时还结合实付、应付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确定完税价格的办法。这些都是亮点。

有一点我还要解释一下,就是我们这个估价不是为了反价格瞒骗。企业如果违反了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里的规定,会有其他相应的办法来处理。加工贸易内销管理办法管的是大规模经常发生的事情,反价格瞒骗的风险管理管的是可能发生的事情。如果把可能发生的事情放在大规模经常管理的事物中去管的话,那么经常的事情就运行不起来了。但是,只要我们这里有明确有规则、详细的记录,那它就为风险分析提供了数据、创造了条件。所以,这是两个体系,是相互配合的关系。

《中国海关》: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还有哪些新动向?

张皖生:除了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办法外,我们正在制订单耗管理办法,其内容同样精彩。

单耗长期以来是比照价格的限价体系来管的,实际上现在已经落后了。现在相对比较稳定的单耗实际上只占加工贸易的5%左右,95%的产品单耗变化得非常快。等你制订出单耗,有的产品实际上早已不生产了。所以我们现在要把这备案单耗改为生产型单耗,尊重贸易实际,跟制订审价办法的路子差不多。

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金关二期”里的加贸部分。“金关二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信息化系统。以后,海关利用“金关二期”就能更好地把加工贸易管理起来,因为它实现了大数据管理。

加工贸易内销审价管理、单耗管理,是海关加贸系统最核心的两个技术层面,再加上“金关二期”中加工贸易的大数据管理,这三块就是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三个支脚,非常稳固。

文/ 本刊特约记者 谭宁

摘自 无锡报协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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