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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海关通关详解之欧盟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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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5-04-14 14:09:00

 欧盟(EU)是根据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建立的国际组织,总部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现拥有28个会员国。欧洲委员会设有海关委员,同时设有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

  欧盟海关一方面通过必要的控制来保证贸易活动的畅通,另一方面,必须同时确保经济体内公民的健康和安全。为了实现这些需求之间的均衡,加强海关程序和控制方法的现代化改革以及加强在不同的服务之间进行合作,2013年10月,于2008年通过的现代海关法典(the Modernized Customs Code)被新的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 ,UCC)取代。

 

基本通关程序

▲ 基本通关程序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

 

申报资格

  申报人须是在欧盟定居的货主、代理人或货物的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申报人需向货物所在地或短暂存放地就近海关申报。任何在欧盟成立的企业都必须有EORI号码。EORI是英文Economic Operator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缩写。该号码是欧盟国家内凡是有经济活动,尤其是有进出口生意的企业必备的登记号。只要在企业所属国海关登记获得该号码,在全欧盟通用。欧盟以外成立的经营性企业,在提交海关申报单、入境或出境摘要报关单时,必须分配有一个 EORI 编号。位于欧盟境内或境外的经营性企业,无论是一家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可申请 EORI。

 

申报方式

  进口货物申报

  ①入境前遵守提前舱单规则

  ENS(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是“入境摘要报关单”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此规则适用于全部成员国,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到达欧盟地区之前必须执行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此规则,托运人应当向承运商提交完整准确的装船须知 (SI)。装船须知必须包含所有提交 ENS 所需的数据,随后,在载货船舶进入欧盟之前,承运商负责需提前24小时向欧盟海关提交电子版 ENS,除非运输工具和货物仅通过欧盟领水、领空而未停留;或货物、运输工具类型有法律、国际公约特殊规定。海关当局允许向其他海关申报,只要保证初次进境口岸海关及时收到电子材料。ENS内容包括风险分析,及基于此实施适当的措施。

  如果未能遵守此规则,最严重时可能导致停止装卸货物,以及物流和供应链的中断。另外,海关当局将会向负责提交货物申报单的承运商和其他方强制征收罚款或其他罚金。

  ②入境申报

  货物进入海关关境时,须立即向指定海关或其他海关当局指定地点申报。申报人为货物承运人,货物托运人或货物运抵关境后的运输负责人。未经海关当局许可,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不得从申报地移动。

  从载货的运输工具上卸货或者转船必须由海关当局授权,在指定或海关当局同意的地点进行。海关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检查为目的,要求卸载或打开货物,取样或检查运输工具。

  非欧盟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交临时储存申报(temporary storage declaration),包括所有必需项目。货物在完成临时储存申报后30天内未呈交海关,或依据申报人申请,海关当局必须将申报视为无效。

  临时储存中的非欧盟货物将在90天内进入海关程序或再出口。除了其他情况,申报人可不考虑货物的性质、质量,原产地,托运方式或目的地,自主选择海关程序。

 

  出口货物申报

  ◎申报类型

  ①欧盟货物出口

  对以下欧盟货物不适用:

  (a)属于外发加工程序下的货物; (b)货物在最终使用程序(the end-use procedure)后被带出关境; (c)货物运输工具,如飞机或船舶用品无论其目的地,获得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豁免(此类工具须有证明);(d)属于内部转运程序的货物; (e)货物暂时运出关境。

  ②非欧盟货物再出口

  以下货物不适用:

  (a) 货物外部转运,仅经过欧盟关境;(b) 货物在自贸区内转运装船(trans-shipped)或直接从自贸区再出口;(c) 临时储存的货物直接从临时储存地(temporary storage facility)再出口。

  ◎申报程序

  出境前申报:货物出欧盟关境前必须在特定时间限制内进行申报,除非运输工具和货物仅通过欧盟领水、领空而未停留;或货物、运输工具类型有法律、国际公约特殊规定。

  出境前申报必须采取下列任一形式:

  (a)海关申报;(b)再出口申报; (c)出境摘要报关单EXS (Exit Summary Declaration),要求对某些欧盟出口货物提交舱单。

  为了安全目的,出境前申报必须包含风险分析及基于此实施措施的内容。

  出口的货物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当局可以决定适当的出口路径及时间限制。货物被带出欧盟关境,须经过以下流程:

  (a)进口关税的偿还或汇款。 (b)出口退税的支付。 (c)出口关税的征收。 (d)现行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的费用的手续。(e)正当合理的实施禁止和限制,特别是公共道德、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方面;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健康和生命;环境保护;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保护工商业财产,包括对前体药物的管制,货物侵犯某些知识产权和财产,以及渔业养护和商业政策管理措施的实施。

  出口放行必须由海关当局授予许可。如果货物符合以下情况将被放行:

  (a)海关申报或再出口申报被接受;或:(b)提交出境摘要报关单EXS。出境货物未提交再出口申报或再出口申报缺失出境前申报环节,必须提交出境摘要报关单EXS。

 

海关处理

  货物在抵达关境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当局必须立即接受。除非另行提供,报关申请被海关当局接收的日期将被用于其他所有进出口程序。如果申报后30天内,货物未向海关呈交,将被视为未申报。

 

海关查验

  海关当局为了证实海关申报的准确性,可以进行检查申报文件;要求申报人提交其他材料;检查货物;为分析或细致检查货物而提取货样。申报人负责查验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海关当局做出的查验结果在整个欧盟关境适用。

 

征税后放行

  货物放行与否将由是否缴纳进出口税决定。临时许可得到了部分进口关税减免,货物在提供担保人后方可放行。在特殊情况下,关税配额货物放行不必提供担保人。

  货物满足所有程序且不触犯禁令,海关当局必须立即放行货物。

 

 

贸易管制要求

  ▲ 海关贸易管制是指海关基于国家安全、国际条约义务、国家政策需要以及促进贸易四个方面的考虑,通过贸易管制措施对货物实施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等管理制度。

 

法规框架

  欧盟进口管理法规框架如下:

  《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EC)974/95号法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EEC)234/79号法规》 、《关于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3448/93号法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 、《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号法规》 、《关于对某些纺织品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030/93号法规》 、《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7/94号法规》。

  相比进口,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相关的出口管理法规框架如下:

  《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EEC)2455/92号决定》、 《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EC)77/2001号决定》、 《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号法规》、 《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2603/69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号法规》、《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EC)1183/2007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2455/92号法规》。

 

 

具体管制

  欧盟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产品制定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无论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商品,还是从第三国进口或出口的商品都必须符合欧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于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有的需要对整个产品的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评估,有的需要在边境实施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有的需要在市场实施抽查、监督,有的需要加贴CE安全标志等。

  ①产品品质管理。

  合格的产品须附有CE标志,以示符合标准。该标志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贴于产品上,以自我申报形式确认产品合格。该指令适用于玩具安全、机械、电磁兼容性、电讯终端设备、活性移植医疗装置、医疗装置、非自动称重设备、建筑产品、防爆炸电气设备、低压电气设备、简单压力容器、个人防护装备及气体用具等。

  ②动物卫生管理。

  由于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欧盟对这类产品的管理非常严格。欧盟实施检验、检疫、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逐批检验检疫;抽查检验检疫;市场监督抽查;等等。

  ③植物卫生管理。

  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带有由第三国国家级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以证明这些植物或产品已经过严格检疫。

  ④酷刑器具管理。

  欧盟禁止酷刑产品贸易,经授权的此类产品进出口和技术援助必须经过欧盟指定的各国主管机构批准。

  ⑤两用产品及技术管理。

  根据欧盟军商两用货品及技术出口管制清单(Community Regime for the Control of Exports of Dual Use Items and technology),两用物项管制清单类别共分为10类:0类:核材料、设施与设备;1类:特殊材料与相关设备;2类:材料加工程序;3类:电子产品;4类:电脑;5类:电信与“信息安全”;6类:传感器与激光;7类:导航与航空电子设备;8类:海事;9类: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

  每类物项下又分为5项:A:系统、设备与部件;B:测试、检验与生产设备;C:材料;D:软件;E:技术。清单所列的被管制物项在没有出口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离开欧盟关税区。

  ⑥文化产品管理。

  欧盟对出口到欧盟境外的文化产品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

  ⑦化学品及下游产品管理。

  为了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欧盟整合40多部原有化学品规范性文件法规,出台了涉及化学品注册(Registration)、评估(Evaluation)、授权(Authorization)和限制(Restriction)四部分的REACH通则。第一批需授权物质清单包括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DMA)、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醇)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卞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明确了当分类为(EC)No 2072/2008(即新CLP法规)的附件Ⅰ或者评估为PBT或vPvB物质时,需要进行暴露评估和风险特性评估;丙烯酰胺不可作为物质投放欧盟市场,或者在混合物中,质量百分浓度不得超过0.1%,用于注浆;从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若其镉含量(塑料材料中的质量百分数)大于或等于0.01%,则其不可进入欧盟市场。

  此外,欧盟还通过决议,禁止进口原产自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的商品,以及所有含有猫和狗皮毛的产品。

 

欧盟进出口许可制度

  欧盟目前有四类出口许可:

  ①欧盟通用出口许可

  (EU General Export Authorisations,EU GEAs)

  ②国家通用出口许可

  (National General Export Authorisations,NGAs)

  ③全球出口许可(Global Authorisations)

  ④单项出口许可证(Individual Licenses)

  在欧盟进口限制工作范围内,有两类许可:配额许可证和监察许可证。

 

配额许可证

  出口国通过向受限货物出口商发放出口许可证,对出口额度进行分配,欧盟进口商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原件,并同时提交进口许可证申请。对于上述产品进口配额的管理,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按照欧盟有关法规制定的步骤进行,对于这类配额的管理,各出口国不得自行其是。大部分纺织品许可证归属此类。

 

 

监察许可证

  对某些产品及某些原产地国家,进口许可方式采用监察许可证的办法,监察许可同配额许可的主要不同是,监察许可没有固定的配额限制。

  

关税制度

  ▲ 欧盟对内施行零关税,所有的货物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而欧盟所有成员国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关税同盟是欧盟的基础,而且还是单一市场运作的一个基本要素。单一市场只有在对外拥有共同的关税规则时才能正常的运作,这也就意味着,欧盟的28个成员国必须像一个国家一样行动。而这些关税规则已经超越了关税同盟本身,它扩展到贸易政策的方方面面,包括贸易优惠、卫生和环境控制、共同农业和渔业政策以及通过非关税措施和对外公共关系来保护经济体的经济利益。

 

共同关税税则

  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

  欧盟关税税则编码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制定,其协调编码为8位数,其中前6位数为协调编码税目。欧盟还对一些商品采用10位数编码进行监管,称为TARIC术语,用于区分和识别特殊政策措施下进口产品。TARIC术语产品通常冠以4个附加编码,分别代表农产品合成物、反倾销税、两用产品和出口补贴,各成员国采用统一术语。

  欧盟以委员会指令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税率表。欧盟关税征收方式较为复杂。除对大多数产品适用从价税税率,欧盟对部分农产品、化工品,以及盐类、玻璃、钟表零部件等产品适用复合税、混合税或其他技术性关税的非从价税税率。在混合税中,欧盟又使用了7种不同征税方式。此外,欧盟对部分农产品设置包括季节性关税在内的多种技术性关税。

  另外,欧盟还实行自主关税暂停征收和配额制度。该制度对某些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免征正常关税。如该制度适用于数量有限的货物,则属于配额;如其适用货物数量没有限制,则属关税暂停征收。原则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境内无法获得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包括成品。欧盟对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征收相同增值税和消费税,欧盟制定并提倡统一税率(15%),但各成员国执行各自不同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率。欧盟对第三国倾销产品或补贴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欧盟同时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为欧盟共同税则及其相应执行法规明文规定者,后者则体现在欧盟与贸易伙伴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或安排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贸易救济、进口监控或限制、出口退税和贸易统计。享受进口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商品需要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规则可采用累积方法,即使用享受优惠原产地国家的原料可被视为原产于出口国。

 

欧盟海关法规条例

  欧盟的基本海关立法包含在海关法典(Customs Code)和法典实施规定(the Code implementing provisions)中。海关法典包括共同体海关法(Community Customs Code)和欧盟海关法(The Union Customs Code)。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1968年,关税同盟正式投入运营,关税同盟是欧盟的基础也是欧盟单一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单一市场涉及四大自由,那就是货物流动自由、人员流动自由、服务流动自由以及资金流动自由。此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商业贸易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关税,可以自由流通,而各成员国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物实施统一的关税税率即共同关税。

 

TARIC(塔里克)

  TARIC即欧盟的一体化关税,是一个囊括所有与欧盟海关关税、商业、农业立法有关的方法的多语种数据库。塔里克通过整合和编码这些措施,确保所有的成员国在向欧盟进口或者从欧盟出口中能够统一的应用这些措施,并且在这之中给予经济运营商一个清晰的思路,也便于收集欧盟内部的统计数据。

  TARIC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税措施

  ①第三国关税(Third country duty):第三国关税适用于所有来自于非欧国家的进口

  ②关税优惠(Tariff preferences)

  ③自主悬浮关税(Autonomous suspensions of duties)

  ④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⑤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s.)

  农业措施

  ①共同农业(agricultural components)

  ②对于糖、糖的含量和面粉的含量的额外关税(Additional duties on sugar, on sugar content and on flour content)

  ③家禽的代表性价格(Representative prices for poultry)

  ④水果和蔬菜的标准进口价格和单位价格(Standard Import Values and Unit Prices for fruits and vegetables)

  ⑤基本和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Refunds for export of basic and processed agricultural products)

  贸易保护工具(Trade Defense Instruments)

  ①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ntidumping duties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禁止和限制性进出口(Prohibitions and restrictions to import and export)

  ①数量的限制(Quantitative limits)

  ②对某类货物进出口的控制(Import and/or export controls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goods)

  ③禁止某些货物的进出口(Import and/or ex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goods)

  对进出口货物运转的监控(Surveillance of movements of goods at import and export.)

 

欧盟原产地条例体系

  普遍优惠制(GSP)

  欧盟于1971年开始实施GSP,这适用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货物,欧盟单方面规定适用GSP保证的优惠税率条件。虽然这一条件给予所有优惠国关税优惠,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大多数出口货物免税待遇,但它仍不适用于从事毒品生产或交易,或违反工人权利的国家。GSP保证的优惠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视非欧盟货物对于欧盟经济体的敏感性而定。

  原产地条例

  原产地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的“经济”国籍,主要是确定非欧盟货物的原产地国家,只有符合优惠原产地条例所有规定要求的国家的出口货物才能享受欧盟的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条例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商业政策,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贸易禁运、维护和报复措施、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同时,它也用于贸易统计、公开招标、原产地标记以及共同农业政策中的出口退税。

  ②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它是授予特定国家的满足一定标准的产品允许进关的优惠关税利率。

  ③关税联盟规则

  目前与欧盟拥有关税联盟条例的只有三个国家,包括土耳其(Turkey)、安道尔(Andorra)、圣马力诺(San Marino)。它具体是指属于关税联盟关系的货物的移动并不受约于货物的原产地,而且并不需要办理通关手续,遵循自由流通的原则。

  根据关税联盟条约,下列的货物属于该项条约下的货物:全部在某个签约国生产的货物,经合法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或上述两种货物中的一种(必须是在签约方的海关辖区内生产的货物)。不要求关税联盟内的货物要在相应的海关辖区内制造或加工,按相应的条例即可放行货物进入自由流通,不要求具备原产地资格,但必须确认海关的法律地位。但是,不属于关税联盟范围里的货物仍要基于原产地的优惠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建立了一个名为强制性原产地信息制度(BOI),用以强化对客户的法律保护。客户通过BOI,从海关收到特定交易的具体原产地信息,此类信息在三年内有效,此制度使海关免受因原产地确定而带来的风险,并免于任何相应的不良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 欧盟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体系各有不同。目前,欧盟统一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关于海关就涉嫌侵犯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和措施的第(EC)1383/2003号理事会规则》,以及《关于执行第(EC)1383/2003理事会规则的第1897/2004号委员会规则》。

  这两项规则对在进出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申请海关介入的方式和申请表格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植物品种权、原产地标识以及地理标识等,并且知识产权所有者、被授权使用者以及二者的代表均有权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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