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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十七) “锯线”归类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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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5-03-10 14:17:00

 欣海毛小小归类工作室原创文章——抛砖引玉(十七)

 

“锯线”归类的再探讨

 

本文为周杰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这是一位朋友在圈内提出的一个商品,起初真觉得是个平凡无奇的东东而已,试分析后未想到竟然有着如此大的争议!产品信息如下:

品牌:READ,型号:ROW-097,报验状态:成卷进口,进口后根据实际需要裁成特定尺寸用途:用于安装在硅棒切割机上,切割硅棒。功能:锯线上装有金刚石锯齿,利用金刚石自身的硬度切割硅棒。加工工艺:不锈钢钢丝前处理、金刚石前处理、预镀黄铜、预镀镍、埋砂法上砂、加厚、后处理

 

具体工艺:

 一、前处理:(1)对基体(不锈钢钢丝)前处理:砂纸打磨、碱洗除油、清洗、酸洗除锈、去离子清洗。(2)对天然金刚石颗粒前处理:磁选筛除磁感应较大的金刚石、碱洗除油、酸洗除杂质。

 

 二、预镀黄铜、预镀镍:(1)电镀黄铜时,黄铜做阳极,锯丝做阴极,黄铜的阳离子在锯丝表面被还原形成黄铜镀层。(2)电镀镍时,镍做阳极,黄铜镀层做阴极,镍的阳离子在黄铜镀层被还原形成镍镀层。

 

 三、埋砂法上砂(电镀金刚石):在黄铜和镍组成的金属镀层内电镀金刚石颗粒。将锯线基体埋入砂槽中,轻轻晃动砂槽使金刚石颗粒与基体紧密接触,确保上砂均匀。

 

 四、加厚:随着电镀时间的加长,使镀层沉积到一定厚度,将金刚石粒径的2/3埋在镀层里。 

 

 五、后处理:为预防锯线使用时发生氢脆现象,电镀结束后将锯线放在烘箱中加热200℃并保温2小时。

 

1、  2、  3、

 图1、实物状态

 图2、横截面示意图 

 图3、显微镜下外观图

 

 该商品有着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该商品的主要用途是安装在硅棒切割机上,用于切割硅棒,归入品目82.02。此为主流观点。

第二种观点:该商品并非直接装配的锯或锯条,报验状态为成卷的,绕在工字轮上的,需根据需要截成一定长度后,装配方可使用。通常此类商品我们是根据材质来进行归类的。此商品即为在不锈钢丝上涂镀金刚石制成的,其工艺未超出品目72.23“不锈钢丝”的范围,应归入该品目。

第三种观点:整体思路同第二种观点,分歧在于:用于切割硅棒的应该是金刚石(考虑到成本问题,通常不会是天然的,而是人造的),不锈钢丝在此商品中仅仅作为一个载体,故应按人造金刚石制品归入品目71.04

 

其他观点:由于品目68.04项下有以下描述:“第八十二章仅包括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等仍保持其原形和功能的工具(即这些工具不同于本品目的货品,即使不附磨料也能使用)。因此,切齿涂有研磨料的锯子应归入品目82.02。同样,用以将玻璃片、石英片等切成圆片的顶钻,如果其工作刃未涂研磨料时是光滑的,应归入本品目;如果工作刃口呈锯齿状的(不论是否涂有研磨料),则应归入品目82.07。”故还出现了另两种观点,即品目68.04和品目82.07

 

那么我们来逐一进行分析。品目68.0482.07我首先将其排除了,理由很简单。品目68.04的注释提到了“即使不附磨料也能使用”,试想本商品若不涂覆磨料的话就是一跟不锈钢丝,用来切割硅棒……肯定无法正常使用啊;品目82.07的排除条款中首先排除了82.02,且68.04中的相关表述也仅仅是针对“顶钻”这种工具而言,不应肆意扩大范围,所以不论其工作面在涂镀磨料前事光滑的还是呈锯齿状的,均不考虑这两个品目。

该商品可以看作由两部分组成,不锈钢丝以及人造金刚石。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其实是相对的,前者考虑的是不锈钢丝部分,后者考虑的是人造金刚石部分。那么我们分别看一下这两种观点的依据。

 认为该商品未超出品目72.23的依据主要是72章总注释中提到的:

 四、最终产品的生产

(三)后加工及整理

2.表面处理或用以改善金属性能及外观,防止其锈蚀等的其他加工(包括镀层)。除某些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加工不影响货品的归类。它们包括:

e.涂非金属物质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注释允许在已经加工好的产品表面涂镀非金属物质,但是是有限制的。所涂布物质只能是“用以改善金属性能及外观,防止其锈蚀等”,而不能是通过涂布使其变成了一种新的产品。举个例子:在一张纸表面进行涂塑、上色等处理,它依然是一张纸,这是48章的纸张所允许的加工范围。但你不能指着一张画说这就是一张上了色的纸!在不锈钢丝上涂镀人造金刚石相当于作画的过程,显然超过了72章总注释所允许的范围。

那么另一种观点,按人造金刚石制品归入品目71.04是否成立呢?我们再来看一下注释怎么说。

由于品目71.04有这样的描述:“品目71.0271.03的注释,特别是关于宝石加工范围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品目”我们可以注意一下71.03中的这段话:

但本品目不包括即使未镶嵌的下列各种宝石:

  (一)已加工但未装配的蓝宝石唱针(品目85.22)。

  (二)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钟表或第九十章或九十一章其他物品零件的宝石;石英光学元件(品目90.0190.02)。

 

只要是已经加工成唱针形状的蓝宝石,或者已经加工后明显已经作为仪表、仪器、钟表等使用的宝石,均应归入相应的品目而不按其材质归类,那何况是已经装配的呢?

利用总规则一将其归入品目72.23或者71.04这条路显然走不通了,由于该商品主要是利用人造金刚石进行切割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视其基本特征将其归入品目71.04呢?我认为不可。首先,如果仅仅将不锈钢丝作为一种载体考虑,那它必须是没有其他作用的、可替代的。但是我们知道,本商品中的这个“载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拉伸强度和硬度,否则金刚石部分的锯齿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它肯定是不可替代的。那么两者同样重要,是不是可以利用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呢?我们是不是忽略了总规则二?

 

如果该商品已经截成定长,直接装配使用,相信大家不会反对将其归入品目82.02。那么该商品是否可以视为品目82.02的未制成品呢?

 

一般的,我们将未截成定长的商品按其构成材料来归类,是因为其经过进一步的简单加工后,事实上可以具备多种功能,适用于多种用途,很多金属丝、纺织品、塑料型材等均是如此。但是这个商品很明显只能有一个用途,那就是截断后作为锯切工具使用,笔者无法想象还能有其他功能。当然,如果一定要说套上个指环可以作为杀人武器的话,那世间一切事物皆可作为武器了。所以笔者的观点是:依据归类总规则二(一)的未制成品,将该商品归入税号8202.9990

 

 

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 毛小小归类工作室成员: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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