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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囊妙计(七十七) 话说舱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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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5-03 16:52:00
本文为顾元茂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舱单管理的总体要求:
 
1、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2.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3.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4.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及相关账册等资料。
 
5.船舶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地面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按照海关核准范围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1)船舶运输企业可以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总提运单电子数据和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可以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的分提单电子数据和分拨申请电子数据;
 
(3)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可以向海关传输第(1)、( 2)所列电子数据;
 
(4)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代理企业应当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总运单及其分运单和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5)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6)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以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理货报告和疏港分流、分拨申请等电子数据;
 
(7)理货部门可以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可在全海关范围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备案的地域范围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6.关于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
 
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舱单管理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空运转运货物,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及理货报告等电子数据。
 
水运转运货物、临时计划转运货物进境,舱单传输人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在运输工具抵港前传输原始舱单;临时计划转运货物出境,舱单传输人在装船前2小时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通运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暂不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7.关于空载船舶和航空器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船舶和航空器,不需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8.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
 
进出口转关货物,除装箱清单外,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向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9.关于小型船舶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
 
进境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舱单传输人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舱单传输人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接受海关中途监管站监管的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在船舶起航以前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10.关于短途船舶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
 
进境航程24小时以下近洋运输的非集装箱船舶,舱单传输人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11.关于装箱清单数据传输。
 
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在货物装箱前,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按照《舱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内 容、格式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一个集装箱装载多票出口货物、物品的,应当一次性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在出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起运地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12.关于大宗散装货物运抵报告。
 
出口货物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后,即视为货物运抵,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运抵报告传输后,货物、物品应当在3日内装载完毕。
 
13.关于空运货物运抵报告。
 
空运出口货物全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总运单或分运单为单元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以分运单为单元传输的,应当注明总运单号。
 
14.关于多票集(拼)装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
 
多票货物集(拼)在同一集装箱中的进口货物,舱单传输人应当同时传输该集装箱内的所有分提单舱单电子数据。
 
15.关于调拨空箱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
 
调拨进境空箱,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主要数据。
 
调拨出境空箱,舱单传输人应当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前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
 
16.关于集装箱货物、非集装箱货物同船混装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
 
同一船舶载有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进境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集装箱船舶和非集装箱船舶传输时限分别传输原始舱单数据。
 
17.关于海关反馈信息处理。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传输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对于海关不接受传输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不接受传输的原因进行核査、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决定不准予卸载的,以总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该总运单所列货物或该总运单项下所有的分运单所列的货物均不得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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