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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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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9-18 10:10:00

笔者按: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三步走”目标,再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推上新的高度。原因无他,没有法律保护的“创新”、终将流于“山寨”而已。欣海报关

 

 

 

提起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第一反应大多是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公安局、法院这些机构,却较少有人能够清晰地了解海关在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以商标权为例,目前,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量已然突破千万大关,但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备案的商标不过区区25130条(2016年9月8日数据),而上海、更是只有不忍直视的500多条。

 

简单来说,海关主要负责通过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打击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行为。未来,中国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道路上必然会越来越多地输出自有的、民族的知识产权,如果缺少海关的有力保护,无疑会使这一进程举步维艰。下面,就让笔者来为大家八一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常见的理解误区:

 

海关什么知识产权都保护?

 

NONONO!《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是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性规定[i],其中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是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限于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ii]实际执法中,又以最易于判别的商标权为主。

二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只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才会按照侵权货物处理。也就是说,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少量自用的冒牌或盗版的东东(衣服、鞋子、光碟等等),至少中国海关是不会管的,但你如果捎得多了,一旦被查到、就不要指望海关叔叔会手下留情喽。

 

只有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才能获得保护?

 

NONONO!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类,前者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侵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这类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后者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申请海关予以保护,这种情况下就不限于已备案的知识产权了,权利人只要能够提供法定的身份证明及权属证明,以及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即可。

 

产品全部出口,就不会侵权了?

 

NONONO!以商标为例,即使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但仍然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使用”[iii];同时,基于商标的地域性,只要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了中国的注册商标,就存在被判定侵权的风险。其中,最典型的就是“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在我国也被称为“贴牌加工”、“贴牌生产”、“定牌加工”、“定牌生产”等,是指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将国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标识加贴在所加工的产品上,并将产品全部返回给委托方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这些委托方基本上在国外都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但并未在国内注册,这就埋下了可能侵犯国内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权利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已有的法院判例来看,对于OEM出口货物是否侵权,司法系统尚存在较大争议,围绕OEM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同判决的结论大相径庭。在缺乏明确统一司法标准的情况下,海关也只能采取先行查扣、留待后续司法判断的方式,根据上海海关的统计数据,近年来查扣的OEM侵权案值呈逐年提升趋势、已经占到同期货运渠道出口案件的四分之一强。

 

进出口二手货、旧货应该不会侵权吧?

 

NONONO!二手货、旧货在进出境时,与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是相同的。近期,厦门海关就查获了1000多台带有四种不同商标的旧缝纫机,9月1日被相关权利人确认为侵权商品。货主称这批旧缝纫机是从一家破产工厂收购的,原计划出口至南亚,销售给当地的服装生产厂家,“没想到旧设备也会侵权,是我们太大意了。”

 

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最多只要交10万元担保?

 

NONON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次担保金额的确不会超过人民币十万块[iv],前次笔者在某篇正式渠道的问答微文中看到的也是这个答案。问题是,这一标准是有前提的——仅限于海关依职权保护而已;如果是依申请保护的话,那可就是“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个中差别可大了去了!

此外,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总署提交保函的形式,申请截至当年年底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v],对于潜在被侵权风险较大的企业来说,总担保无论在担保形式、担保时间还是海关的保护力度上都会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有权任性,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权利人说放就放?

 

NONONO!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权利人是否可以说放就放,还是得区分实际情况来处理的:如果是依申请扣留,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如果是依职权扣留,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但涉嫌构成犯罪的不能放行。

 

注释:

[i]“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ii] 后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又增加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iv]“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v]“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文/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海关税务贸易团队 唐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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