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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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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8-11-30 13:52:00

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缉私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体现国家的关税和监管要求。然而,在当前的这类工作中,经常出现商品归类错误的现象,这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外贸企业的通关时间,制约了海关的通关效率。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海关商品归类中最易出现的几种错误及风险,并对如何防范该类错误风险提出具体对策。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一般概述

 

海关商品归类作为一项重要的海关业务制度,它不是从商品学意义上对国际贸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学科方而的分类,而是以明确国际贸易货物专属的商品编码为目的的。海关商品编码承载了关税和非关税政策的各项信息。近年来,海关的出入管理工作在内容上呈不断扩大的现象,征管税收仅仅是传统任务,除此之外,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数据统计以及查缉走私行为等海关任务,均与进出口商品归类活动紧密相关联,商品归类在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海关各项进出口业务的核心和基础,在海关监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商品归类是指进出口货物在通关过程中海关准确确定代表该进出口货物的唯一商品编码的行为。其商品归类的依据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为主要指导,然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最后按照品目注释、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方而的有关行政裁定、决定等条件,进而来明确进出口货物唯一的商品编码。由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关在商品归类中具有唯一权威部门的地位。

 

准确的商品归类,有助于保证对进出口货物按照法定税率计征关税,保证海关审价的科学合理和统计数据的精准,也为海关加强后续管理,打击伪、瞒报品名、价格等走私、违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增加,我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配额、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管理措施,在相关的公告中都是将所涉及的商品归入适当的商品编码,从这个层而上讲,海关商品归类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这对海关“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有着特别的意义。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仅是海关的一项专业的技术性的工作,更是一项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工作。

 

二、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风险类别

 

(一)出于逃避关税目的引起的低报价格风险

 

实践中,个别企业为了逃避关税,往往会人为的低报商品价格,导致申报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差甚远的情况。例如: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深圳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隶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青蟹”,共计23票,涉及货值5.97万美元,归入税号03062499(关税税率14%、增值税税率13%),原产地为“孟加拉国”,申报单价均为FOB 3美元/公斤。机场海关对该货物征收保证金并予以放行。审计核实,2014年6月至10月期

 

间,海关估价系统(3期)“价格资料库”显示,深圳海关进口原产于孟加拉国的活母青蟹(黑铁蟹),在规格相符的情况下,均价为CFR6.73美元/公斤。该企业申报进口的青蟹价格低于上述货物价格平均幅度为51%。另据海关查获资料显示,原产于印度的1-3千克玛瑙原石,A级的价格是2.5美元/千克,B级的价格是1.5美元/千克;马达加斯加产玛瑙原石(BROKEN P工ECES)1-3千克、3-6千克、6-10千克和10-20千克的价格分别是0.7美元/千克、1.1美元/千克、1.4美元/千克和1.7美元/千克,可见玛瑙原石的价格随着重量的增加而升高。而某关区进口玛瑙原石的主要企业进口申报价格均在0.3-0.5美元/千克之间,与市场行情存在较大差幅,与海关掌握价格之间相差50%以上。

 

调查发现,我国海关在执行规范申报方而对各个进出口企业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其中一部分海关在强制性要求方而执行较好,以退单和改单作为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报关单的处理方式;然而一部分海关在强制性要求方而过于松懈,导致错误申报率居高不下而规范申报率普遍较低。上述案例中的商品归类错误,其海关在后续查验中虽有对其中一票报关单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但在企业提供资料未能排除低报风险的情况下,该关一直未对该票货物启动磋商程序并实施估价,也未启动价格核查程序。由此,会滋生及助长个别企业“能通关就行”的侥幸和敷衍心理,企业的低报价格风险更高。

 

(二)对新的商品归类原则理解不清导致的误归风险

 

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

 

例如: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河南某集团公司等28家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隶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469票各类传感器487项,涉及货值362万美元,税款490万元,该关接受申报并征税放行。审计核实,该关将上述进口传感器均归入相应设备的零配件税目项下。其中,443票“温度传感器”归入税号902590009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7%);5票“热电偶”归入税号90330000(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7%);21票“光电传感器”等申报税号9031900090(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申报进口的487项各类传感器存在商品归类错误,温度传感器应归入税号9025199090(关税税率8.4%,增值税税率17%),热电偶传感器应归入税号90251990(关税税率8.4%,增值税税率17%),光电传感器等应归入税号903180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经初步核算涉及少征税款70.68万元,其中关税60.41万元,增值税10.27万元。

 

商品归类时,某些特殊项下商品有的是专用于所列机器的零件,而很多具有独立功能的商品应按具体列名归类,而非作为零件类商品就低归入其项下。实践中,个别企业在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时,大多只根据报关实用手册、税则子目注释等条款进行主观意义上的判断,而对其他的相关归类依据则掌握的不够明确。所以,当所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在其参考的依据中没有具体列明时,尤其是当规则的规定与进出口商品的行业概念两者间存在较大偏差时,企业往往会凭主观判断或故意人为的商品归类归入低税项目,给人以理解不清导致的非主观故意的误归风险。

 

(三)违法成本低导致的故意规避监管证件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关打击走私力度的加强,伪报品名及夹藏夹带等走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缓解。然后,通过伪报商品归类而企图规避监管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却呈增长态势。

 

例如,热交换器是一种使两种材料热量交换的装置,这种装置内有一股热流体(热的气体、蒸汽或液体)与一股冷流体在两条平行的通路中流过,但两者流向通常相反。两条通道由一层薄薄的金属壁隔开。这样既可使热流体冷却,同时又将冷流体加热。根据2012版税则及税则注释的解释,热交换装置应归入税号8419.50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15%,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而现场在实际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将热交换器错误按照“机动车辆用散热器”归入税号8708.9190(出口退税率17%,出口无监管证件)。天津某公司曾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机油散热器”,申报货值为7008美元,申报税号为8708.9190,后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商品内部有两个回路,作用是用低温的水冷却另一回路上的高温机油,属于金属制热交换器,因而该商品应按热交换装置归入税号8419.5000.90,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需补办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企业申报不实的行为我国海关相关法律已明确赋予了海关具有实施处罚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海关在认定进出口企业是否是主观故意导致归类错误等方而的工作中困难重重。一方而由于传统意识一直以“进出口商品的商品归类是海关的责任”为主导,另一方而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和错误归类的责任归属方而尚没有统一的说法和明确的界定,均导致进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存在侥幸的心理,即使发生商品归类错误,只需要补足应缴税费而不需承担其他责任。如此之低的违法成本,势必助长企业的违规气焰,往往将申报商品人为故意归入无贸易管制以及较低税率的商品归类编码。

 

另有个别企业在海关核实申报商品的具体属性时,以故意提供不实资料的行为来误导海关审单员做出错误的认定,一旦被关员发现归类错误时,则辩解为对海关相关归类原则没有十足了解,并要求直接更正商品编码。此类行为一方而不利于增强和提升进出口企业的守法意识,另一方而由于缺乏对错误商品归类负而后果的担忧,更会滋长进出口企业在商品申报时的随意性以及盲目性心理,反过来进一步制约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模糊申报包装形式及构成原料的就低归类风险

 

存在个别商品在主要成分上极其相近,商品归类中,通过包装形式的不同而应分别归入不同项下。例如:3213.9000项下商品与3206.4290项下商品,前者是艺术家、相关专业学生以及美工广告者所使用的制成色料、颜料、调色料以及类似的产品等,多数呈片状或者制成的管装、小罐装、瓶装、扁盒装及类似的形状和包装。而后者是非零售包装,主要为桶装或袋装。部分企业模糊申报商品包装形式,将应归入税号3213.9000项下(进口关税率10%)商品就低归入税号3206.4290项下(进口关税率6.5%)。如天津某公司于某年4月间申报进口“黑色膏”1票,申报税号3206.4290,其包装形式申报为零售包装,与3206.4290项下商品的通常包装形式不符。从申报品名中可以判断此商品为膏状颜料,税号3213.9000项下商品成分形态类似,存在模糊申报商品包装形式的风险,从而达到低税的目的。

 

此外,海关有关归类原则中明确了对于个别特殊商品因生产原料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在商品归类时需提供商品详细的成分含量来以此确定应归入的税率。例如:葡萄酒依据其酿造原料的不同而分别归入2204和2205项下,其中2204项下为纯葡萄汁酿造的酒,或在其中添加少量酒精,进口关税率为14%至30%;2205项下为添加植物成份或香料的葡萄酒,进口关税率为65%。如天津某公司申报进口“原装进口香奈精选歌海娜神索玫瑰红葡萄酒J.P.CHENET'10368升,价值3.4万美元,申报税号2204.2100(2L及以下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进口关税率14%),由于规格中未注明葡萄汁含量为100%,且品名中含有“玫瑰”,该商品可能添加了玫瑰香料,经审核发现该商品应归入2205项下。

 

此二类属于个例。对于该类特殊商品的归类问题,部分企业往往通过模糊申报的方式来达到就低归类的目的。企业往往以对个别规则理解不清,掌握不全为由,人为的模糊申报商品类别。近期,海关在风险信息中对此已经做出风险提示的前提下,又出现了新的风险企业。

 

三、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防范措施

 

(一)严格遵循商品归类的步骤和顺序

 

实践中,在海关商品归类时需要按照特定的顺序和实施步骤。首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先根据资料落实商品品名和信息,并翻阅海关网页或者税则书来查询商品的HS编码。其次,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归类商品的编码没有较大把握的J清况下,可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天以前,到所属的直属海关申请需要进出口货物的预归类,该进出口货物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则发放《决定书》。第三,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拟将进出口的商品不属于海关相关的注释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裁定的明确规定时,则需要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提起行政裁定申请。最后,在通关环节由海关进行最后的归类审核,经审核,海关认为申报商品正确的,则予以放行;否则,需要重新界定商品的编码,并需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对申报的报关单尽J决进行修改。通关环节的归类审核,是目前海关实施的商品归类管理中最为核心的一个环节。

 

(二)防比人为的“伪报、瞒报”错误

 

伪报是指上报的情况不属实,捏造假情况向上汇报。而瞒报是指不能将该报的情况如实上报,而是有所保留、有选择的上报。在海关商品归类中,为防比及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需要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商品归类的责任。首先,在对管理相对人“如实申报”的责任作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归类错误是由于技术本身原因引起的还是管理相对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其次,在明确了如实申报的条件和标准后,即可对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由此,一方而可以强化相关管理人如实申报的意识,另一方而可以杜绝和减少有关责任人不完整申报、模糊申报、伪报瞒报等逃避如实申报的法律义务。

 

(三)坚持如实申报的标准及原则

 

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报关业务需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的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事宜的活动。由此明确了在海关商品归类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为此,海关须加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冲关的心态,在商品归类时须提供规范准确齐全的相关资料,加大对货物申报不符问题的处罚力度,以此来进一步避免产生清关延误。

 

(四)依照法规处置不如实申报行为

 

英国的海关法规定:填报归类编码的法律责任是由进出口商承担的,如果进出口商委托有关代理部门代为报关,则进出口商依然需对商品归类负有直接的责任。如果归类税号发生错误,进出口商将被罚款,并应承担由归类错误所造成的货物连带延期及扣押所带来的相关损失。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处置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时,也可以做出类似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均应当承担商品归类错误造成的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放行以及扣押等相关利益损失。与此同时,要明确区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相关商品归类申报时是主观人为过错,还是过失行为,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最好能够从有关法律上对管理相对人的错误归类责任做出类似的明确规定,一方而不仅可以有效的规范管理相对人进出口申报的责任意识,另一方而还可以显著的降低海关的商品归类的相关风险,进而提升通关能力以及海关的工作效率。

 

(五)有效利用海关风险管理平台

 

海关风险监控平台一方而能够为领导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职能部门提供业务处理途径,为关区现场各作业环节提供风险预警提示和处置指引;另一方而海关风险监控平台能够对业务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快速甄别和主动提示各业务环节风险,以便于对风险进行处置并监测风险处置结果。通过预设的重点商品清单,展示各类商品的分月、分关别(或监管场)进出口总值。并能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将一段时间内特别关注的重点敏感商品设定为重点监控对象,可以快速方便的监控到重点敏感商品在各口岸进出口量的动态变化,使关区风险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进而提高海关的通关效率和水平。

 

(六)积极培训商品预归类报关员

 

我国海关明确规定,从事预归类的企业必须有5人以上数量,并取得预归类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才能具备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的资质。考虑到商品归类较强的技术性以及专业性,因此,不管是在预归类人员的资质考核中还是在实际通关的过程中,进出口商品的预归类都是重点和难点。在实际通关中,该环节的正确率仅为88. 9%,总体偏低,预归类人才已成为社会紧缺人才之一。所以,积极培训商品预归类报关员一方而可以缓解海关人力资源紧张与进出口企业预归类需求的大幅增长之间的矛盾,另一方而可以提升进出口企业办理预归类手续的速度和效率,更是提升正确的商品归类并降低归类风险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黄荣哲,杨建祥.论10位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应用于管理[[J]. 协调制度研究与商品归类,2012, (6).

 

[2〕马军.申报环节对归类行为性质的认定[[J],海关执法研究,2011, (11)

 

[3]薛静波.大监管体系下加强现场归类基础工作途径探究[[J],协调制度研究与商品归类,2011,(2).

 

[4〕古晨生,易志翔.关于进出口商品 归类差错引发争议的几点思考 [J],海关研究,2011,(5).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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