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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自贸区保险监管制度 让“市场之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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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4-05-22 10:20: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和推动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发展,中国保监会5月19日发布支持自贸试验区的三项举措,并于近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发布会上,上海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裴光一共用了四次“首次”来对这三项举措及其意义进行说明。三项举措的出台,突出体现了保监会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体现了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制度创新、简政放权为抓手,聚焦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监管创新思路。

创新航运保险产品监管制度

据介绍,《通知》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

裴光指出,《通知》在航运保险产品监管方面,有两方面重大创新。

一方面,首次允许行业保险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通知》颁布前,只有保险公司才是航运保险产品的报备主体,颁布后,保监会增加航运保险协会作为报备主体,创新了产品开发主体资格。目前,全国约40%的财产保险公司已加入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其中包括国内已设立的、全部6家航运保险营运中心。2013年,上海地区航运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的25%,其中,船舶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的44%。保监会此次赋予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产品开发、报备的权限,正是立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的定位,从有利于产品创新的角度出发,为上海航运保险发展再加燃料,再添动力。

另一方面,首次允许保险公司自主使用协会报备条款,是保监会简政放权理念在产品监管方面的具体实践。《通知》颁布前,新的航运保险产品由各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监管部门报备,颁布后,同样的产品由航运保险协会报备后,会员公司即可自主使用,不需要再自行向监管部门报备。现在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共有31个会员单位,其中25个会员是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同一个产品过去需要报备25次,以后只需要报备一次,这大大提高了产品准入效率,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和航运保险协会贴近市场,创新产品,改善服务。

创新保险机构准入监管制度

《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裴光表示,在保险机构监管方面,《通知》突出了三项创新。

第一项创新是首次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开创了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先河。作为功能性保险机构的代表,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获准开设分支机构,并按照备案制管理,对于完善航运保险功能型机构体系,更好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其他类别的功能型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探路意义。

第二项创新是首次取消部分保险分支机构事前审批事项,提升了保险分支机构的准入效率。一直以来,保险分支机构的开设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前置审批,包括申请材料提交、机构验收、审批等待等多个环节,监管程序非常严格,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此项政策出台后,上海地区的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和再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完全由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只向监管部门报备即可,不再需要审批。

第三项创新是保监会明确由上海保监局负责备案管理,体现了监管靠前、职责属地、放权基层的思路。在监管职责分工和流程安排上,保监会明确,由上海保监局具体负责备案管理工作,理顺了保监会和地方监管局在自贸区机构准入方面的职责。监管靠前有利于提升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的监管效力,也是保监会属地化监管改革的重要体现。

创新保险高管人员监管制度

《通知》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裴光认为,《通知》创新了保险高管人员监管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险人才的聚集,夯实行业发展的人才基础。

首先,此次将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该政策覆盖了区内所有类型保险机构的支公司。目前,上海市共有249家支公司,保险支公司的高管人员需要经过高管人员资格考试和申报审批两个环节才能任职,需要提交多项资质材料并经过20个工作日的时间才能批复。该项政策实施后,保险公司可以自行选择、自主任用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免去申报审批流程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有效提高了区内保险支公司人才使用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其次,此项政策的出台促进了保险人才在自贸区保险机构的集聚和成长,提升了区内保险机构的市场创新活力。人才是最大的生产力,保险支公司的高管人员是保险机构最基础的高管人才,是整个保险业持续发展的人才来源。取消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审批,有利于保险机构培养和使用基层保险人才,促进自贸试验区保险人才“蓄水池”的形成,提高区内保险市场基层一线的人才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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