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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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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7-26 14:46:00

近年来,社会上频频出现进出境旅客非法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让人遗憾心痛。其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海关一直在行动。点开长图走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叫CITES公约)及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

 

濒危物种的概念

濒危物种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导致其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面临灭绝的几率很高的物种。

在我国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实践中,濒危物种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叫CITES)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CITES公约签署于1973年,1975年正式生效。

公约属于国际法,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濒危物种以及产品进出国境,都必须遵循CITES的规定。

CITES公约中有三个附录,详细规定了限制贸易濒危动植物种。

 

例如:


图: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分别为

紫檀、羚羊角、红木杉、穿山甲

 

物种区分标准

区分有关物种及其制品能否进出境的标准请参考CITES附录,看中文版请访问:http:www.cites.org.cn/article/list.php?catid=20

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列入附录,生物的活体、整体或部分、制品、提取物都需要相关手续才能通关。

而被列入附录|的物种,是禁止国际商业贸易的。

 

海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


海关立案查处走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是指: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的动植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违法处罚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

 

以下为海关曾经查货的濒危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按照公约的规定,列入附录I的物种是禁止商业性贸易的。

只有附录II和附录III的物种才可以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进行贸易。

 

具体办理方法

进出口者需要经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或者农业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进出口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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